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涉案“虚拟数字人”源代码及数据库表文件为自主研发形成的技术信息,具备秘密性与价值性,且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,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。付某等五人违反保密义务,通过内网穿透、电子侵入等非法手段获取技术秘密,并用于开发侵权软件,主观恶意明显。 德某科技公司在与原告就“虚拟数字人”项目开展采购磋商未果后,短期内集中招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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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11:14:08